勞務派遣
關于勞務派遣幾個問題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勞務派遣單位管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管人的用工模式。勞務派遣存在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這種關系本質上是民事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是,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這里所稱的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突出的三個特征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系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系。歸納起來,勞務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點:
?其三、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勞務派遣適用哪些工作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如下工作崗位:
對上述“三性”工作崗位中的臨時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少,但是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大,關鍵點在于如何界定“主營業務崗位”和“非主營業務崗位”。其確定帶有比較大的主觀性。
對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痹摋l援用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所以還是存在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是“單決”還是“共決”的問題。對此,實務中,一般認可的是“單決”制。
勞務派遣協議內容
所謂勞務派遣協議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的合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所謂勞務派遣協議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的合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勞務派遣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人數+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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